图书借阅须知 2023-1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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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章处理 2023-1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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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章处理

2023年12月01日 16:11  点击:[]

第二十条 逾期还书(刊):读者所借图书(刊)凡超过外借期限而未送还者即为逾期,逾期将按照“逾期”管理办法对读者采取暂停借阅、扣除学生素质积分、志愿服务抵扣等措施,旨在保障图书的正常流通,维护大多数读者的利益,培养读者在规定时间内还书的习惯。具体办法由图书信息中心另行制定。

(一)逾期图书(刊)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逾期的天数累计,系统自动累计到还书日止。

(二)设立图书逾期责任豁免日。每年的4月23日(世界读书日)所在的一周及9月29日(校庆日)为图书逾期责任豁免日,以上时间归还逾期图书的读者,享受豁免当年逾期借阅图书责任的普惠待遇。

第二十一条 遗失图书(刊):读者所借图书(刊)不慎遗失,读者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读者可用同名、同版本和同装帧的图书抵赔,按实收取书刊重新分编、条形码、防盗磁条等加工材料费。如无法购得原图书时,则视馆藏情况和出版时间(参考我国图书价格上涨幅度),按下列标准赔偿:   

(一)一般性中文图书,出版日期在1990年1月1日以前的,按原价5倍赔偿;1990年1月1日(含)以后出版的,按原价 2倍赔偿。

(二)多卷(册)书、丛书等成套图书,遗失其中一册者,按全套书总价2倍标准赔偿,其余卷册存馆,赔偿人不得索取。有的虽是多卷集,但各册(卷)均具有独立性,按本条(一)办理。  

(三)现刊,报刊合订本,按原价的2倍赔偿。 

(四)线装古籍、建国前版本图书、外文原版书等特藏书,馆藏仅一册的赔偿原价的十五倍;馆藏二册以上的,赔偿原价的十倍。 

(五)赔偿书刊时,由流通借阅处登记,交赔书款后完清还书手续。

第二十二条 污损图书(刊):读者请爱护所借阅的书刊,切勿出现乱涂、乱写、撕页、污损等不文明行为,否则,将对读者本人追究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(一)轻微污损、圆点批注,但不影响流通使用,按该书原价0.5-1倍赔偿。

(二)严重污损影响流通使用的按遗失图书处理。

(三)凡撕页、裁割或挖心者,除按遗失图书赔偿外,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。

(四)污损丢失图书条码赔款10元,私自拆除外借图书中的磁条者,除赔款10元外,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。

(五)损坏和遗失的图书同时有逾期的按“逾期”管理办法处理。

第二十三条 偷窃图书(刊)

(一)凡偷窃本馆书刊,除收回所窃书刊外,对当事者予以下列处理:情节轻微者,责令书面深刻检查;情节严重者,经保卫部门核实后报送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。

(二)利用非本馆库藏书刊偷换本馆库藏图书者,除收回全部书刊外,按本条(一)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二十四条 违章用证

(一)冒名使用他人借阅证借阅图书者,一经发现,工作人员有权暂扣该借阅证,并视情况予以处理。

(二)读者本人的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,阅读证丢失后请务必及时挂失,若因本人疏忽造成他人冒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,且一经发现,与冒名使用者一并视情况予以处理。

第二十五条 其它违章处理

(一)在书库内私拆书中磁性防盗材料、条形码或毁坏图书,按"偷窃图书"处理。   

(二)随地吐痰、乱扔纸屑、杂物者,责令其认真清理。  

(三)污损、毁坏馆内设施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 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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